一、洪湖市某美容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记录进销货台账案
2022年9月8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洪湖市某美容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存有无供货单位资质证明的产品。经查,该批产品从武汉某公司购进,无进销货台账。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化妆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无记录进销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022年11月21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湖北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6月15日,荆州市荆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北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部分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采购上述医疗器械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医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但未建立进货、出库和使用记录等台账。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2年8月29日,荆州市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监利市某医疗美容诊所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7月7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对监利市某医疗美容诊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销售的三种化妆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前改正其违法经营行为。2022年7月18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第二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2022年8月25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荆州区某美容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2年7月15日,荆州市荆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荆州区某美容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外宣称“专业祛痘、国际连锁”、 提供医美级专业祛痘服务。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美容机构的相关许可,从业人员也未取得医师、美容师等相关资质。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美容产品均为普通化妆品,并不具备祛痘、医疗功效;所使用的仪器属普通家用电子美容仪器,均不是医疗器械,并不具备祛痘功能。当事人夸大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性能、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22年11月30日,荆州市荆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荆州市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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