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石首市禁种铲毒的
通 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实现全市“零种植”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三、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四、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五、凡非法种植罂粟苗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苗五百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苗一律强制铲除。
六、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的义务。对积极举报者,经核实后,将按照《石首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视情况给予现金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惩处。
七、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如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仍未铲除的,接到举报或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716—110 0716—7819626
石首市公安局
石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