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荆州市中心城区货车通行管理的
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中心城区道路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出行,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城市配送物流车辆便利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荆州市中心城区货车通行管理规定调整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类型
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禁限行区域、路段及通行规定
(一)外环区域
1.禁限行范围:东起王家港路(不含),南起荆江大堤(含),西至九阳大道(不含)、荆州大道(高阳大道至复兴大道,含)、武王大道(新318国道至孙叔敖路,不含),北至新318国道(不含)、复兴大道辅道(西环路至荆州大道,含)。
通行规定:6时至22时禁止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外)、低速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三轮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通行。
2.禁行路段:复兴大道主道、引江济汉渠顶公路。
通行规定:复兴大道主道全时段禁止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三轮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通行;引江济汉渠顶公路全时段禁止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通行。
(二)内环区域
1.禁限行范围:东起豉湖路(北京路至荆沙大道,含),南起荆江大道(不含),西至西环路(不含),北至荆沙大道(不含)、荆州大道(刘家台路至复兴大道,含)、复兴大道辅道(荆州大道至西环路,不含)。
通行规定:全时段禁止中型(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外)及以上货车通行;7时至9时、17时至19时高峰时段,禁止轻型及以上货车通行。
2.禁行路段:北京路(豉湖路至东环路)、江津路(豉湖路至东环路)、红星路(北京路至荆沙大道)、红门路(北京路至荆沙大道)、江汉路(北京路至荆沙大道)、园林路(北京路至荆沙大道)、塔桥路(北京路至荆沙大道)、太岳路(北京路至荆沙大道)、东环路(北京路至荆沙大道)。
通行规定:在执行内环区域禁限行通行规定的前提下,7时至20时禁止轻型(轻型厢式货车除外)及以上货车通行。
(三)古城区域
禁限行范围:荆州区古城内(东门、新南门、西门、大北门、新北门、小北门围合区域)。
通行规定:全时段禁止货车通行。
三、轻型封闭式货车、轻型新能源载货汽车、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微型货车、军警货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四、因城市居民生活、市政建设、工业生产、应急抢险、工程救援、垃圾运送、物流配送等生产、生活需要,进入禁限行管理区域的,需在“交管12123”APP及互联网“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领电子通行码后,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五、过境货车请绕行沪渝高速、二广高速、318国道、207国道(荆门交界至318国道)。
六、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限值的柴油货车全时段禁止进入中心城区禁限行区域和禁行路段通行。
七、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货车通行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执行临时管控措施。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分别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九、我市之前公布的有关市区道路货车禁限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十、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
荆州市公安局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荆州市交通运输局
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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