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荆州报道:夫妻离婚后,一方为孩子购买保险、上兴趣补习班所支出的费用,能否纳入抚养费范畴,用于抵消自己本应承担的抚养费呢?今天的法庭内外,就来跟大家讲述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女方张某与男方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小梦。2012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小梦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直至小梦年满18周岁为止。
离婚后,女方按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到2017年7月,之后未再支付。2022年7月,小梦作为原告向荆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母亲张某支付2017年8月至2022年8月之间的抚养费共计24000元。
被告张某在法庭上辩称:小梦经常到自己这边吃住,2019年自己为小梦购买了商业保险,每期保费约5000元,目前已缴纳了四期。之后又为小梦报乒乓球兴趣班、课外补习班共花费3000多元,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已经超出了应付的抚养费金额,应当予以抵消。
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小梦的母女关系,不因张某与王某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张某对于小梦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张某和王某协议离婚时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原告的抚养费金额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协商一致的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张某应当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虽然张某辩称 已为小梦购买了保险、支付了兴趣班费用、课外补习班费用,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也就是说法律将抚养费的性质定义为以满足子女基本生活必要为限,因此被告支出的保险费、兴趣班费、补习班费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费范畴。
对于被告已支付的上述费用,在其与小梦父亲没有约定或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上述费用支出应视为被告对孩子的赠与。这种赠与是出于自愿,并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这一赠与行为并不会产生“抵扣抚养费”的法律效果。
法院最后对原告小梦的诉讼请求予以了全部支持,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梦,从2017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24000元。判决后,被告也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24000元的抚养费支付义务。
离婚虽改变了一个家庭,但改变不了父母与孩子的亲情,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也是每一位父母的责任,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对于经济条件允许的父母,力所能及地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教育物质条件也是值得肯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当然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必要的时候比如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这些情况子女都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记者:孙煜瑶 郭佩月 编辑:黄伟欣 一审:唐杰 二审:张先凯 三审:江敏)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