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出台管理办法 电动自行车上路不得搭载成年人

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公开征求《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建议。4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办法》,未满16岁不可驾驶电动自行车,饮酒后也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

据了解,湖北省目前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1000万辆,登记上牌的仅250万辆,其中符合新国标的只有158万辆。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4月18日至5月17日。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等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要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安全头盔等产品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电动自行车停放,非机动车道路设施的规划;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配建等方面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办法》强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加装车篷、车厢、灯光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行为。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禁止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禁止电动自行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停放,禁止违反安全用电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等行为。

《办法》要求,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需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已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通行号牌,过渡期的具体期限由各地市根据本地情况另行规定。过渡期领取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登记管辖区域外使用,过渡期结束后,该类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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