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的“代价”?

“你凭什么拉我?”“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

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一场“插队风波”闹得沸沸扬扬:
两名女子在浙江金华某景区检票口疑似插队,在遭到他人劝阻后情绪失控、暴怒怼人,引发热议。5月2日,疑似该事件当事人在网络发声,否认插队,称自己是排错队后“平移”换队。对此,景点工作人员表示,游客排错队伍后应该重新排队,直接平移过去,也属于插队。

“人挤人”的景区,公众对种种不文明的旅游现象本就十分反感,二人被劝阻后的蛮横态度和疯狂输出更是让网友们义愤填膺,不少人表示“看得窒息”,也替那个挨骂的小伙子感到委屈。
让人没想到的是,舆论对这次插队行为的批评力度不断升级,甚至引发了“你方唱罢我登场”的连锁反应——随着视频的发酵,网络上的批评之声越来越多,“跟拍”“人肉”随之而来,有人还制作了讽刺漫画、恶搞表情包。更有甚者,一些商家在网络话题热度下借此牟利,迅速生产制作售卖印有二人头像的漫画车贴、手机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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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就是要“用魔法打败魔法”,让她们付出代价,也尝尝被人怼的滋味。但是客观来看,这种趋近于网暴式的批评真的是插队此举该有的代价吗?
恐怕,不仅“过罚不当”,还有侵权之嫌。
再朴素的正义感,也得讲究一个度。公众对于两名女子的指责,更多的是心中的正义感使然。两人既然违反了景区相关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也理所应当。但是,批评不代表恶意攻击,批评和监督的方式和尺度一旦越过了合理界限,汹涌的舆论之声就极易从对不文明现象的遏制,演变为负面情绪的随意宣泄,甚至引发恶意丑化、造谣传谣、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一系列畸形后果和违法行为。
拿商家制作售卖印有二人漫画形象的车贴来说,此举已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律师指出,漫画车贴的形象让人一眼就可以认出是视频中的两名女子,有明显的可辨识性,因此无论是将两名女子的照片做成漫画车贴,还是此前有网友将未经面部处理的二人的视频画面上传至网络,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作为公民,两名插队女子同样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利,比如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如果超过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的边界,偏离了正常的舆论评论范围,参与者也可能构成侵权。
文明社会的规则,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我们谴责不道德的插队行为,但也要明白,用不文明对待不文明,甚至用违法手段“惩戒”不文明,只会取得相反的效果。
这场以正义开始的“谴责狂欢”也值得我们警惕和思考:网络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在哪?网络曝光究竟在什么时候才是必要的?
舆论滔滔,底线当守。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社会对不文明行为的批评监督首先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区分好舆论监督与“网暴”的边界,共同打造清朗的公共意见表达空间。否则,如果一件本可以有商有量、握手言和的小事,引发的是无休止的“人人喊打”,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未免过犹不及,所造成影响也远比行为过错本身的代价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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