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豪装旺铺转让,接手即可盈利”,看到这样的广告你是否心动?请注意,有风险!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赔12万元。
2018年,聂某夫妇从他人手中接手了一家餐厅,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随后聂某夫妇重新注册,成立了一家新餐厅,但未对原餐厅招牌、内部环境进行更换装修,并混合使用原餐厅桌椅、纸盒、菜单等物品进行经营。
石首市人民法院绣林人民法庭副庭长 王琴:因餐厅未取得授权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具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店内装修也与原告品牌加盟店相似,原告系全国加盟门店超过500家具有较大知名度的餐饮品牌,曾于201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该餐厅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该餐厅告上法庭,并主张依据惩罚性赔偿条款,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2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被告餐厅抗辩称其经营的门店是善意受让取得,认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但从被告餐厅提交的转让合同内容来看,无法构成其有权继续使用案涉标识的合法抗辩事由。
石首市人民法院绣林人民法庭副庭长 王琴: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使用涉案商标的时候是取得许可授权的,被告没有改变原来餐厅的门头招牌,内部装潢以及餐具等 沿用原来的东西,所有的标识都用到了原告具有专用权的商标,明确侵害了原告的注册权商标,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损害赔偿相关问题,法院综合考量原告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餐厅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石首市人民法院绣林人民法庭副庭长 王琴:原告是主张被告有侵权的故意,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主要针对侵权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进行考量,被告餐厅在侵权经营期间餐饮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而且它的侵权情形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我们对原告主张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我们是不予支持的。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该案中,法官在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既给予个体经营户罚过相当的处罚,也有力维护了原告公司商标的品牌价值,强化了品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下一阶段,石首市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挖掘知识产权集中管辖潜力,着力落实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为创业创新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记者:孙煜瑶 郭佩月 编辑:黄伟欣 一审:唐杰 二审:张先凯 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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