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公布了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孤儿供养及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明确新标准自4月1日起开始执行,惠及全市近18万名困难群众。
调整后,市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 荆州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800元,其他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调整为780元;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600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中,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10 元调整为1600 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 1470 元调整为 1560 元;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610 元调整为 1700 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 1570 元调整为 1660 元;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 2588 元调整为 2820 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 2562 元调整为 2794 元。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中,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 1002 元调整为 1120 元;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 1102 元调整为 1220 元;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 2308 元调整为 2564 元。
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416元调整为2560元,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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