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荆州市教育局开展了
针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检查
公布了
严禁全市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有偿补课举报监督电话
松滋市教育局立即响应
联合多部门开展严查
查处了3家
校外违规培训机构
7月7日上午,由松滋市教育、文旅、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市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前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才知文化广场,开展校外培训巡查暗访。
检查发现,松滋市分之道居民服务中心(地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才知文化广场二楼2064室)对22名学生进行作业讲授和辅导。
松滋市慧宝居民服务中心(地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才知文化广场2043-2047号)对23名学生进行作业讲授和辅导。
2家机构均属于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松滋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政策宣讲,对上述2家机构开出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清退学生费用,并指定时间和地点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7月11日上午,由松滋市教育、文旅、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市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又对城区一家托管机构进行了突击检查。
检查发现,松滋市泽文居民服务工作室(地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怡和雅苑28-104室)对6名学生进行违规学科培训。
该机构暑假前违规在学校周边发放开展“小升初衔接班”学科培训的广告,安排有语文、数学、英语等培训课程。
现场发现,其工作人员正在对学生进行《暑假集训》作业辅导。
该机构属于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
松滋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政策宣讲,对该机构开出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清退学生费用,并指定时间和地点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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