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张乐克 通讯员 李伟)7月19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明确了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的重建修缮救助机制,其中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均可申请救助。
自主申请、不建不补
“最大特点是,明确了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省应急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文件表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由灾区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地方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
新规明确了受灾群众以家庭为单位,需要主动申请,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同时限期完成重建,如果次年10月底前未能完成重建工作,补助资金需要返还。
据介绍,一般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分户台账。受灾群众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基本情况、住房倒损情况和拟恢复重建方式等,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出建议。 在统一核灾基础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组织调查统计救助对象信息,逐户建立档案。
倾斜支持社会困难群体
“新规对救助核查作出明确的时限要求。”据介绍,在灾害发生后2个月内,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本省(区、市)需救助对象分户数据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各地通过灾情系统上报的数据台账进行审核,明确各省份救助对象规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
救助的发放标准,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灾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等规定。
通知明确提出,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纳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给予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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