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近日,八年前发生的“荆州环卫工罗某诉环卫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全国共有15个案例入选,湖北仅此一例。一个旧案为什么再次引人关注?“小案例”背后又折射出怎样的“大道理”?
环卫老人上班突发脑溢血 企业安排出院返乡惹官司
2015年6月29日,年近70岁的环卫工人罗某,在清扫道路时,突然倒地不醒。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左侧身体偏瘫。经过抢救,老人保住了一条命。事发后,罗某就职的环卫公司,立即通知了他在四川的养子,并为其支付了基础医疗费和照料人工费。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随着支付费用的累积,环卫公司与罗某养子在支付费用上产生分歧。于是在没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环卫公司以罗某无儿无妻,无人照顾,且自己想返乡为由,为罗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并申请了荆州市救助站帮助其返乡。
2016年10月1日,在返回四川一年后,罗某因再次突发脑出血死亡。罗某的养子认为老人的死亡,与环卫公司在老人未痊愈时,就不顾其安危将其送回老家,导致病情恶化关系密切,于是一纸诉状将环卫公司告上荆州市沙市区法院。
沙市区人民法院原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袁欣:原告申请了一个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就说,实际上当时他父亲的状态并不好,并不是像公司描述的那样,已经康复,实际上他当时的状态是不适宜长途跋涉的,在医疗条件并不完整的条件之下,送到当地的话,我们认为还是有一定关联,这样就对起码的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产生了一个侵权。
案件开庭后,辩诉双方就罗某病亡是否与长途返乡有关、环卫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责任等关键问题,进行了举证和激烈辩论。基于法律规定和事实,经过法庭反复研究商讨,一审最终做出了环卫公司应承担罗某死亡损失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12600多元。
沙市区人民法院原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袁欣:我们的切入点就在于,企业从人性化的角度,从程序规范的角度,的确有瑕疵,行为上的确侵犯了原告(父亲)的健康权,这是当庭的一个判断。
法理与情理的考量
一审宣判后,该环卫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驳回,维持原判。
主持二审的荆州中院法官熊艳认为,判决服从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的同时,也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熊艳:当时还没有出台民法典,我们是根据当时的侵权责任法,以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来判的)。本案使用的是一般侵权,所以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最重要的是根据,鉴定意见认为受害人死亡,与他长途迁徙返乡,存在因果,另外结合当时的救助申请,说他无儿无女,与1986年就有养子与他登记在一块,所以我们认为求助申请是存在不实的情况,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最后导致受害人死亡。但是考虑到受害人死亡也有自身疾病的原因,综合考虑,一审判定结果是适当的。法理是兼容的,也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那么环卫公司承担20%责任,受害者承担80%的主要责任,又出于怎样的考量?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熊艳:用人单位实际也做了一些努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儿子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在用人单位与他联系的情况下,他没有露面,只是通过电话联系,委托当地亲属,到ICU间歇性进行些护理,受害人家属也存在过错。所以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判定的责任比例。
熊艳表示,这个案件的判决既照顾到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更重要的是有一个启示。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熊艳:对用人单位有一个启示,就是要依法用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就应该依法办理相关保险,一方面保障劳动者权利,同时,在保障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也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记者:陈理君 编辑:黄伟欣 一审:唐杰 二审:张先凯 三审: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