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深化

生态环境部等8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鼓励2017年公布的28个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继续申报深化试点,同时也进一步明确试点申报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及以上城市,鼓励国家级新区申报。这是继去年生态环境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生态环境部印发《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指南》后,我国推进气候适应工作的又一举措。

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由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亿元左右。随着全球气候进一步变暖,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长期不利影响和突发极端事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全所造成的威胁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对策。适应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指通过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风险识别与管理,以减轻气候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

我国先后出台《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等文件,为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特别是在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28个城市,启动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各试点城市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在普及适应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适应行动等方面都取得积极成效并积累了有益经验,为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奠定了基础。

“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基础性工作相对薄弱,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意识有待增强。二是治理体系有待完善,尚未形成气候系统观测—影响风险识别—采取适应行动—行动效果评估的工作体系。三是现有行动力度不足,重点领域、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有待提升。”刘友宾说。

推动地方编制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成为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的着力点。“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的机制和模式,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城市气候韧性。”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说。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以防范气候风险为目标建设气候适应型城市,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对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部署,此番深化建设试点的目标是:到2025年,优先遴选一批工作基础好、组织保障有力、预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纳入试点城市重点工作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基本完善,重点领域适应行动有效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经验得到有益探索。到2030年,试点城市扩展到100个左右,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得到有效推广并进一步巩固深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理念广泛普及,城市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明显提升。到2035年,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得到全面推广,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

完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强化城市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优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气候韧性,提升城市水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城市交通安全运行等,将是接下来深化试点要聚焦的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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