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发布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三大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制度规则的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引领效能,打通制约公平竞争、高效规范、充分开放的市场难点堵点,荆州中院结合审判实际,筛选了一批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案件典型案例,希望以案为鉴,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切实增强市场参与者法治意识与合规经营理念。

案例一 杨某某、鄢某某、王某诈骗陈某等33人共计100余万元依法被判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鄢某某、王某在荆州市荆州区注册开办了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并在未取得旅店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经营民宿为名,用高于本地市场价格的方式招揽被害人将房屋出租给该公司,进而与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承诺可以负责对被害人的房屋进行设计装修。被告人杨某某、鄢某某、王某采取对小部分被害人房屋进场简单施工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再骗取被害人按比例缴纳的房屋设计装修费用和装修完后委托管理费用。三人共诈骗陈某等3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79857元。

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鄢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鄢某某、王某三人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情节,对其可以减轻、从宽、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荆州两级法院办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案件呈增加趋势,犯罪类型复杂多样,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大,受害人众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确保合同效力稳定,双方诚实守信,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和激励创新创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基本前提。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手段严打该类犯罪行为追赃挽损,保障受害群众合法权益,彰显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决心与魄力,同时以案为鉴,警示个体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公平公正参与竞争。

案例二 杨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不成立

【基本案情】

2018年,天某公司股东杨某某与股东颜某某之间产生纠纷后,相互检举、揭发对方违法、违规行为,天某公司基于自身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为避免被牵连查处,主动出面调和两人间纠纷,并提出向股东杨某某支付10万元平息纠纷。期间,杨某某提出20万元的要价,经天某公司与杨某某协商,最终支付14万元。检察机关指控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江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某公司在与杨某某协商过程中占有优势地位,杨某某提出要求的同时没有以恶害相威胁,双方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是基于自愿平等原则的协商,且公诉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天某公司实施了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该案的裁判从犯罪构成着手,结合权利行使、权利救济、公司运作、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多个维度充分对案件进行评价,在证据不充分的基础上作出了被告人杨某某无罪的判决。

该案件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和无罪推定的审判理念,市场行为应充分发挥市场自主性优势,民事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调整,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案例三 张某某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系湖北某公司松滋分公司、松滋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为承接“松滋市某房屋维修改造项目”工程,在投标过程中,借用三家公司资质参加投标,并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后,张某某便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包该项目。经鉴定,张某某在上述工程项目中获利35万元。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投标过程中,借用三家公司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的健康有序发展。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和犯串通投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典型意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努力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降至最低。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公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了合规整改,人民法院为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综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并结合松滋市社区矫正工作局的调查评估意见,最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