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官网9月19日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恢复国际邮轮运输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在上海、深圳邮轮港口试点恢复国际邮轮运输的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面恢复进出我国境内邮轮港口的国际邮轮运输。有关事项梳理如下↓
做好复航各项准备工作
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
邮轮满足安全适航条件,疫情期间未载客运营的邮轮在恢复运营前、新建造的邮轮在投入运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一次非经营性航行,并组织进行开航前安全评估。
邮轮应与拟停靠的邮轮港口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
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
通关现场设施设备符合邮轮及其载运人员通关查验需求。
加强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
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邮轮运输企业建立应急联络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检查危,严防旅客携带危险品等违禁物品上船。
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邮轮安全监管,按规定实施船旗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在始发港邮轮首航次开航前须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继续实施邮轮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不断完善应急准备。
加强邮轮运输市场管理
引导邮轮运输企业丰富航线产品,优化船上服务,不断提高运输服务水平;
优化旅客进出港和登船流程,提升旅客服务体验;
督促邮轮运输、港口企业落实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和邮轮运营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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