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三部门联合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9月28日发布联合公告: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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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政策反映出对保障房的重视程度在增加,税费优惠体现了对保障房在当前房地产结构调整和拉动投资消费方面的重视程度。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指研究院研究副总监徐跃进曾表示,保障性住房是我国住房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当前人口净流入城市住房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解决大城市房价较高、负担较重的重要手段,意在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记者注意到,《契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曾提出,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而此次《公告》明确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严跃进表示,此次政策的主旨是为了降低成本,目的是要进一步增强保障房的保障功能。具体涉及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使得保障房的用地成本进一步降低,有助于增强企业投资保障房的积极性,减轻保障房建设的压力,增加动力。

政策具有非常明显的导向作用

《公告》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此外,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数据显示,从1994年国务院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到2007年,全国共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1000多万套。自2008年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以来,全国累计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7800多万套,2200多万困难群众取得住房补贴,帮助2亿多困难群众实现安居。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体系。

严跃进表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建立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的重要举措。此次政策具有非常明显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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