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
其中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明确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等。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
其中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明确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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