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杀人、盗窃案

  10月10日上午九时,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亚胜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书金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因情感纠纷对被害人王某、刘某心生不满。2023年3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购置绳梯、砍刀、尖刀等作案工具,潜伏在被害人王某、刘某家楼顶等待作案时机。次日凌晨1时许,蒋某某入室将王某、刘某、朱某某(王某之女)砍伤后离开,王某、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0年2月,被告人蒋某某与他人驾驶面包车窜至荆州市开发区某公司,入室窃得电解铜及铜配件数件。随后,将所盗财物卖出,共获赃款85000余元,蒋某某分得赃款17000元。经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等人盗窃的电解铜及铜配件价格为228315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前,贾亚胜认真阅读了案件材料,与合议庭成员共同研判案情、确定庭审重点,为庭审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庭审中,贾亚胜与合议庭成员围绕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进行了法庭调查,有序引导各方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原告及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当庭表示认可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整个庭审严谨规范、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高效流畅,庭审历时两小时,将择期宣判。

  这次由院长主持开庭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对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积极示范意义,为全市法官依法履职、积极主动办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增强了法官规范庭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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