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出炉!

10月10日

记者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获悉

荆州制定出台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办法》分总则、场所建设、进驻事项管理、窗口运行管理等九章,全面系统地对政务服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规范。

《办法》中的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县、(市、区)、乡(街道)、村(社区)各级设立的面向企业和群众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提供政务公开服务的综合性场所。

《办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选址要区位优、交通便利,并统一场所名称、悬挂统一标识、公示工作时间。场所面积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满足窗口运行功能、配备硬件设施、拓展自助服务等需求。

《办法》明确,除因涉密、场地限制等因素不宜进驻的事项外,其他事项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全部进驻本地政务服务中心。各地要对进驻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进驻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对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电子监察。

《办法》要求,政务服务中心要合理设置综合办事、“一件事一次办”“跨域通办”等专窗,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此外,建立部门“首席事务代表”制度,健全联动办理机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等制度,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审批监管协同,推行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办理等。

《办法》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机制,通过窗口自查、现场巡查等方式,定期进行考评通报。同时,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