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车辆未碰撞却致人死亡 谁来担责?

江汉风报道:前车突然刹停,后车紧急躲避翻车致人死亡,责任怎么担?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调关法庭审结了一起非接触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件。

2022年8月,受害人周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到一丁字路口附近时,王某驾驶四轮电动车从周某左后方超车后,开启右转向灯并突然减速停车,周某驾车躲避导致车辆侧翻,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周某的亲属将王某起诉到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调关法庭庭长 周婧:交警调取了一段民用监控也只拍到他们在车辆超车的6秒,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没有监控的,交警对对向车道目击证人调查的情况下,出了一个交通事故证明,但没有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与王某是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划分。周某家属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导致周某处于危险境地,其行为与周某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则认为自己是正常驾驶。

石首市人民法院调关法庭庭长 周婧:在第一次开庭之前,合议庭成员到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了勘测,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丁字路口路面的距离和从超车到事故发生的距离进行了测量,以及到交警部门调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询问笔录。

2022年12月2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王某认为原告周某的车辆刹车装置有问题,提交了鉴定申请。2023年5月6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石首市人民法院调关法庭庭长 周婧:根据证据显示,受害人周某的身体是不适宜驾车的,在交通事故发生半年前,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他是有右侧肌无力的情况,受害人周某的车辆未按期年检,并即将达到车辆报废的状态,加之根据鉴定结果显示,他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刹车片是有问题的状态,所以我们综合认定受害人周某自负90%的责任。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被告王某超车时未提示前车,超车后在路口开启右转向灯并突然减速停车,对后车驾驶员造成了干扰,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承担10%的责任,判决王某赔偿周某家属8万余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石首市人民法院调关法庭庭长 周婧:本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非接触交通事故。从法庭受理案件来看,该类案件中,发生事故双方驾驶人员年龄较大,缺乏道路安全意识,存在无证驾驶、违规超车、违规载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有部分车辆没有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面对高额赔偿不具备赔偿能力。我们希望,电动车、摩托车驾驶员一定要树立安全意识、学习并遵守交通规则。

记者:徐雪晴、刘畅/ 编辑:朱佳敏 / 一审:唐杰 /二审:张先凯 / 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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