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荆门两地协同立法 共护一湖碧水


昨天(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对《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进行审议、讨论,这是湖北首个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区域协同立法。

长湖是我省第三大湖泊,地跨荆门、荆州、潜江三地,是重要的湿地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兼具蓄洪、灌溉、航运、旅游等功能。2019年,荆州市率先制定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然而单靠一地法规,无法全方位地开展湖泊保护工作。今年,荆州、荆门两地积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冯仲凯:“湖泊保护一定要保护优先,在保护的基础上,来促进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

要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就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运转高效、行为规范、处置有力的管理机制。两地条例设置了区域协作专章,就协调解决长湖流域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项目建设、生态补偿等重大问题做出规定。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克梅:“我们两地进行了大量调研,反复讨论、修改,从它湖泊本体的保护走向了长湖流域的全面保护,应该说范围扩大了,措施增强了。”

荆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副主任胡倩:“我们将加大与相邻地区的协同配合,建立协同执法和监督机制,共同来守护长湖的水清岸绿。”

在分组审议会上,与会人员表示,协同立法过程中,既充分考虑了统筹保护与发展的现实要求,也充分考虑了各地区的特色,最大程度实现了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为守护一湖碧水筑牢法治屏障。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二级主任科员朱天恩:“湖北是千湖之省,每个湖泊都有它的独特性,存在的问题,发展的需求都不一样,所以还是有必要来进行单独立法,这个条例的出台,为今后我省其他湖泊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借鉴。”

从2012年制定《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开始,各地陆续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等。近年来,湖北省就湖泊保护地方立法持续探索,初步实现了“水质不污染、数量不减少、面积不萎缩”的目标。

(长江云新闻记者 赵黎黎 王天宇 朱哲鋆 毕然 何进 实习生 涂诚智 通讯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