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不赡养父母或被判刑

江汉风报道: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若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处于危困之中,旁人的好心帮助行为是否应该鼓励?因帮助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向子女进行追索?本期的法庭内外为您解惑。

本案当事人宋某某一直在南方打工,2018年1月,宋某某因身体残疾未得到有效治疗成半植物人状态流宿街头,当地救助站在发现此情况后,按救助程序将其送至湖北救助站,后被户籍地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接回村里,村委会联系其子宋某将父亲宋某某接回家中照顾,被拒绝。

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党委书记 村委会主任 周琳琳:宋某认为在其未成年时父亲宋某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也没有尽到家庭责任,宋某某伤透了全家人的心,宋某与宋某某的缘分走到了尽头,宋某拒绝将宋某某接回家中赡养。  

宋某某的妻子多年前已经病逝,宋某是宋某某唯一的子女,宋某的拒绝导致宋某某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

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党委书记 村委会主任 周琳琳:鉴于宋某某生活不能自理,其家属也拒绝履行赡养和扶助义务,经太晖村与上级郢城镇多次共同协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太晖村迫于无奈于2018年2月13日将宋某某送到荆州区集福院老年公寓,由荆州区老年公寓进行代养。

在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这三年间,太晖村已垫付包括伙食费、护理费、床位费等代养费用共计72000元,因为宋某某的儿子宋某一直拒绝支付这些费用,太晖村将宋某诉至法院。

荆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杨云:村委会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于保护宋某父亲生命健康安全的考虑,与当地老年公寓签订养老机构代养协议并垫付了相关费用,避免了因宋某弃养行为导致的公序良俗负面评价及其他法律后果,村委会的行为属于为赡养义务人的利益而管理。

村委会的管理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情形,有权向宋某追索已垫付的费用。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太晖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费用72000元。

荆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杨云:本案涉及《民法典》的无因管理规定,《民法典》第121条将无因管理规定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因管理行为存在转化为侵权行为的可能,即可能发生“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因此管理人要把握好“在什么条件下管”以及“怎么管”的尺度,做到“需管才管,管就管好”。

荆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杨云:对于“在什么条件下管”的问题,可以考虑是否符合他人利益正处于紧迫危险状态或将要面临紧迫危险情况,且来不及或者无法与他人取得联系,如果不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就会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老无所依、老无所养”是被道德、法律所不容的,子女必须主动承担起对父母的“老有所养”之责。

荆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杨云:根据《刑法》规定,对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拒不赡养,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记者:徐雪晴 刘畅/编辑:王向明/一审:唐杰/二审:张先凯/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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