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教育厅发布征求《在校外教育培训领域实施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双减”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缴费资金安全,防范“卷钱跑路”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基本要求
(一)全面监管。依法将所有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规定全面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二)自主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自主选择收费模式。充分考虑校外培训机构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既要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又要保障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实施,确保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平稳落地。
(三)分类施策。对于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机构予以鼓励支持、引导良性发展;对于采用预收费模式的机构严格进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积极引导、自主选择、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1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各地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达到一半以上,校外培训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经营模式得到显著改变,校外培训机构“爆雷”倒闭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缴纳校外培训的资金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先学后付模式的范围和内涵 。先学后付模式,指的是校外培训机构完全采用上课在前、缴费在后的收费模式,即机构的所有课程、项目在实施的全部时间段之内始终坚持按次或按周、按月、按周期等,由学生家长按规定的方式在学员完成约定课程之后直接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划拨资金)。凡是没有同时满足上述要素的其他任何收费方式,均不属于先学后付收费模式,而划归预收费模式。预收费模式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资金监管。
(二)规范推进先学后付模式实施。同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同时采用预收费和先学后付两种模式;选定其中一种模式后,应当至少在一个培训周期内保持稳定不变。选定先学后付模式的培训机构在确定收费模式之前预收取的培训课程费用,允许按照既定计划完成消课,但自确定收费模式之日起不得再进行新的预收费。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除了资金(收费)环节之外,其他方面(包括机构信息、从业人员、培训材料等)均应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监管。
(三)鼓励培训机构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由全国监管平台服务方经主办方授权后,公开遴选有意愿的商业银行,为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培训机构提供贷款业务支持。由培训机构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自主选择是否申请贷款,以解决先学后付模式下部分培训机构现金流不足、运转困难的问题。对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培训机构,可以不纳入预收费资金监管,不用开设预收费监管账户,不要求统一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引进非学科类校外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时,可以作为学校优先选择对象进行考察。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和支持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其他具体措施。
(四)保障先学后付模式机构合法权益。由全国监管平台服务方经主办方授权后,通过全国监管平台与支付宝、微信支付对接,推出先学后付服务。支付宝芝麻信用分或微信支付分符合条件的学员家长可在平台0元选择课程进行先学后付,加强对家长履行后付费义务的信用管理。支持完全采取先学后付模式的培训机构与学员家长自主签订合同,对于机构完成履约、按时保质提供培训服务后无法收取的费用进行追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实施流程
选择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将实施先学后付模式的决定向学员家长和社会公众进行事前公告和全程公示,向主管部门报备后由监管平台服务方为其开通先学后付服务,主管部门要对机构先学后付模式实际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一)发布通告。培训机构应在正式启动试行先学后付收费模式第一次开课之日前至少15日发布《关于决定实施先学后付收费模式的通告》,在本机构培训场所以及官方公众号、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向主管部门报备。培训机构应在发布通告至少前1天,向县(市、区)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报备,作为后续机构申请贷款业务支持、优先纳入引进课后服务范围等鼓励政策的必要依据。
(三)申请确认。选择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办理贷款、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等政策申请之前,向县(市、区)主 管部门申请获取“先学后付确认书”。需要办理贷款的机构,可在向主管部门报备之后书面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材料后,出具《确认书》;申请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机构,应在至少完成一个培训周期后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对先学后付模式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出具《确认书》。
(四)开通服务 。确定使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自主联系或统一由主管部门将拟开通服务的机构名单及《开通先学后付申请材料》发送至全国监管平台服务方,由监管平台服务方为其开通先学后付服务。
(五)不定期抽查 。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对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不定期抽查。经公众举报或者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先学后付条件的,予以提醒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成机构立即转为执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并中止对该机构的后续鼓励政策支持。被中止政策支持的,主管部门应通知相关银行追回当前培训周期内已发放给该机构的相应贷款金额,并按商业贷款收取利息;参与课后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机构退出先学后付模式的情况告知学校,学校可结合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视情况决定是否让该机构退出该校课后服务。
(六)强化宣传。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宣传,一方面让机构充分理解使用“先学后付 ”对减少纠纷、维护多方利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校外培训机构积极主动采用 “先学后付”模式收取培训费用。另一方面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自觉向学生家长宣传“先学后付”支付模式,帮助家长了解“先学后付”支付模式的使用情形和对保障其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作用,主动提醒家长采用“先学后付”模式支付费用。同时发放《告全体学生家长书》,组织各地翻印并由校外培训机构、各中小学校发放到每一位学生家长,家长阅读领会精神后,填好回执并由机构、学校收回保存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对于防范校外培训机构“爆雷”倒闭、防范化解校外培训退费投诉纠纷的重要意义。各市州要加强对本地该项工作的统筹谋划和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和出台鼓励支持的具体政策,确保本地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的机构数量逐步增长、预收费“爆雷”风险基本可控。
(二)全面有序推进。要结合全国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将预收费监管和先学后付两种模式下的培训机构加快纳入平台管理,并分类有序推进。
(三)强化督导检查。对推行“先学后付”支付模式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对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地方优先进行成果宣传、优先推广典型案例。同时,要注重风险防控,防止校外培训机构在转变收费模式中出现恶意涨价、降低培训质量或者逃避平台监管等行为,保障校外培训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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