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给生态损害赔偿金定规矩 为全省法院系统首例

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石首市财政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石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首市水利和湖泊局五单位,联合制定印发《石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石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这是我省法院系统出台的首个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及该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涉案当事人自动履行或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后,统一汇入石首市财政非税收入专门账户,市财政局纳入国库统一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可用于以下事项:支付人民法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垫付的评估费、鉴定费;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建设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者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编制、修复结果评估等合理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禁止用于与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石首市拥有90.3公里长江双岸线,境内有麋鹿、豚类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长期的环资审判实践中,石首法院发现,判决侵害人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交给谁、由谁用、怎么使用、如何监管等尚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在上级法院指导下,石首法院积极探索,牵头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建立实施使用工作机制,属全省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