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但堂韵与被执行人陈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振国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64000元),申请执行人但堂韵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振国,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8312045579,住石首市小河口镇杨苗洲村5组15号。
凡举报被执行人陈振国隐匿住所、下落,或提供未被本院掌握的财产线索等信息,使得本院找到被执行人陈振国得以拘留或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20%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至案件依法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716-7896753(联系人: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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