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上午,长湖保护协同立法新闻发布会在武汉召开,深入解读省人大常委会推进长湖保护协同立法的背景、过程、工作亮点及下一步贯彻实施意见。荆州、荆门、潜江三地共同发布《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湖协同保护的决定》。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运春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两条例一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同步施行,为推动构建长湖“一湖共治”格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这是我省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推进湖泊保护,是以地方立法保障和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取得的一项标志性成果。
长湖是湖北省第三大湖泊,跨荆州、荆门、潜江三地,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长湖保护协同立法,是保障流域地区及下游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确保“一江清水东流”,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的必然要求。
此次长湖保护协同立法,坚持以水系为脉络、以流域为整体,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和制度藩篱。荆州、荆门两地条例,从结构到内容全面对接,着力构建规划协同、标准协同、管控措施协同、执法协同、监督协同的保护体系。潜江以构建区域协作为重点,从规划衔接、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人大监督等方面着手,与荆州、荆门协同发力,凝聚保护合力。
2016年至2018年,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历时3年制定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是全省首部“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赋予地方人大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权限。报经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将长湖保护协同立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我市通过修订条例,与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区域协同立法。2023年12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今年1月26日,潜江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加强长湖协同保护的决定》。
(记者:万杨 陈理君/编辑:陶威/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