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行政拘留!

江汉风报道:3月1日,江陵县公安局马家寨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殴打他人案,抓获违法行为人1名。

当天上午,马家寨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马家寨乡同心村有人打架。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了解,沈某与其邻居朱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随后朱某对沈某实施了殴打,导致沈某腰椎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

民警将打人者朱某传唤到案。经询问,朱某如实陈述了殴打沈某的违法事实。

目前,违法行为人朱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如果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记者:张梦瑶 通讯员:王帅/编辑:王向明/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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