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籍网民汪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作品,故意将外地交警执法的敏感视频移花接木,说成是本地交警所为,还编造“交警私自收钱放车”的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发现舆情后,洪湖公安立即进行核查,很快查实视频画面来自于外地交警执法场景,描述情节也纯属子虚乌有。经查,该网民前不久因酒驾被交警处罚,因此心生怨气,恶意编造“洪湖市某地交警违规执法”的文字及下载网络图片在网上发布,其行为已构成“散布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
洪湖公安依法立案,对汪某进行传唤,汪某对其编造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洪湖警方已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警方将依法打击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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