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将继母“扫地出门” 民法典保障“老有所居”

江汉风报道: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主题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日前,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依法确认老人享有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占有权,保障“老有所居”。

1990年,离异后的王大妈和丧偶的成大叔重组家庭,两人共同抚养王大妈的女儿小王,和成大叔的两个幼子成大、成二,未再生育子女。2008年,夫妻俩在村里的宅基地上自建一栋两间三层的楼房,未办理权属证明。2021年5月,成大叔因病去世,未留下书面遗嘱。

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轩:一家人在处理完后事后,对自建房的归属产生了争议,矛盾愈演愈烈,成大叔的儿子将王大妈赶出门,更换门锁,导致王大妈无家可归。

成大说,该房屋所在宅基地归自己所有,修建房屋时,自己也出了一部分资金,王大妈应和成二共同居住。而王大妈希望在自建房内居住养老,经社区和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无果,王大妈将成大起诉到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子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继母对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农村自建房有没有使用权、居住权、占有权。

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纵观本案,继母王大妈对继子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应当赡养王大妈。针对王大妈是否享有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占有权,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

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轩:案涉房屋系夫妻自建房,虽未办理权属证明,王大妈也享有房子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我们支持了继母王大妈的诉讼请求,继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居住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个新的权利,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法院生效判决设立。荆州两级法院依法确认王大妈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占有权,为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弘扬尊老敬老护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影响。

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轩: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继子自幼丧母,继母对他有养育之恩,现继母年迈,继子本应对继母赡养尽孝、善待继母,但他却为了争夺家财将继母赶出家门,有违人伦孝道,民法典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也应对继父母承担起赡养的义务。

继子与继母虽说没有血缘关系,但继母对继子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无论是从法律上来说,又或者亲情伦理上来说,继子都应该赡养继母。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希望本案中的继子能幡然醒悟,孝老爱亲,莫做一些违法又有违伦理的事情。

记者:彭军/编辑:王向明/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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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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