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石 首 市 人 民 法 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猛与被执行人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成华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65400元),申请执行人罗猛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成华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成华,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身份证号码42108119631128****,住石首市绣林街道中山路86号。
凡举报被执行人成华隐匿住所、下落,或提供未被本院掌握的财产线索等信息,使得本院找到被执行人成华得以拘留或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20%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至案件依法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716-7896765(联系人:付法官)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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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以涛与被执行人谢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承香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20000元),申请执行人饶以涛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谢承香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谢承香,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身份证号码42108119641208****,住湖北省石首市高基庙镇邓家岭村3组26号。
凡举报被执行人谢承香隐匿住所、下落,或提供未被本院掌握的财产线索等信息,使得本院找到被执行人谢承香得以拘留或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10%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至案件依法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716-7896772(联系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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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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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东君与被执行人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林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80000元),申请执行人谢东君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江林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江林,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身份证号码42108119691101****,住石首市大垸镇东堤港村4组49号。
凡举报被执行人江林隐匿住所、下落,或提供未被本院掌握的财产线索等信息,使得本院找到被执行人江林得以拘留或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10%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至案件依法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716-7896772(联系人:刘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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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2024)鄂1081执221号
本院执行骆**与刘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琪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5477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骆**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刘琪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琪,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八里湾镇旺家村旺家田垸,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970929****。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举报被执行人刘琪的行踪及线索,使得被执行人刘琪得以被拘留的,或提供未被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刘琪财产线索等信息,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奖励举报人。法院将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至案件依法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716-7896799(联系人:向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湖 北 省 石 首 市 人 民 法 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蔡琳与范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敏智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243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蔡琳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范敏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范敏智,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街道胜利垸分场4组3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641205****。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举报被执行人范敏智隐匿住所、下落,使得法院找到被执行人范敏智得以拘留或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或提供未被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信息,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8%奖励举报人。法院将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至案件依法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716-7896799(联系人:向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湖 北 省 石 首 市 人 民 法 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刘群与陈林海、天门市新天地音乐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林海、天门市新天地音乐会所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刘群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陈林海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林海,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横沟市镇建设街39号,身份证号码:42242419700523****。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举报被执行人陈林海隐匿住所、下落,或提供未被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陈林海财产线索等信息,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法院将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至案件依法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716-7896799(联系人:向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湖 北 省 石 首 市 人 民 法 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涛与被执行人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万杰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雪涛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万杰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万杰,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身份证号码42108119850318****,住石首市小河口镇神皇洲村1组15号。
凡举报被执行人万杰隐匿住所、下落,或提供未被本院掌握的财产线索等信息,使得本院找到被执行人万杰得以拘留或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10%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至案件依法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716-7896772(联系人:刘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湖 北 省 石 首 市 人 民 法 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永莲与被执行人邹长建林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长建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24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昌永莲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邹长建,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580410****,住石首市绣林街道南岳山小区四巷15号。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举报被执行人邹长建隐匿住所、下落,使得法院找到被执行人邹长建得以拘留或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愿奖励举报人1元。或提供未被法院掌握的财产线索等信息,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1%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至案件依法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716-7896753(联系人:张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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