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 | 6岁女童游乐场摔骨折 该谁担责?

江汉风报道:海洋球、滑滑梯、蹦蹦床,各大商场内的游乐场是宝爸宝妈“溜娃”的首选好去处,但是在玩耍过程中, 孩子们出了事故,该谁担责呢?沙市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案件:一孩童在室内游乐场玩耍时摔骨折,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孩童父母将游乐场诉至沙市区法院。

原告是一个六岁的女童,在妈妈的陪同下到游乐场玩耍。进入游乐场后,妈妈有事先行离开,该女童在玩耍过程中,从游乐场海洋球池的围栏翻越出去时摔倒受伤,经送医治疗后,医生诊断女童左肱骨髁上骨折。

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 王海芹:“小孩在医院住院了几天,后来孩子父母就和游乐场协商,协商了很长时间,但是双方对赔偿金额始终没有结果,之后原告就到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出小孩因意外导致骨折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之后,小孩的父母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游乐场赔偿他们各项损失三万余元。”

开庭后,女童父母和游乐场各执一词。游乐场认为自己在入口处和球池区域张贴了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孩子是自己玩耍时不小心摔倒,而且没有家长在身边看护。

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 王海芹:“但是孩子的父母就认为,他们的小孩是正常在玩耍,是球池的围栏太高了,小朋友跨出去就容易踩空,而且当时也没有工作人员在游乐场里面巡视,他们认为游乐场很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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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 王海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游乐场海洋球池围栏相对于小朋友来说较高,并且外侧仅有一处台阶,也没有安全指示或防护,小朋友离开海洋球池必须翻越护栏,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且游乐场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在现场进行巡视,所以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个小朋友当时不满7周岁,但是父母当时没有在现场进行陪护,也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最终法院判决游乐场承担60%的责任,小孩的父母自负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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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游乐场赔偿女童父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17883.34元。通过这起案件也提醒游乐场经营者,对于儿童存在的潜在危险,不仅要在游乐场所内设置警示标志,保障场所里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而且要配备适当的人员,对儿童玩耍过程进行监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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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 王海芹:“对于小孩子的家长来说,家长带孩子在游乐场内玩耍,一定要认真阅读游玩注意事项,不玩不适龄的游乐设备,同时保证孩子一直在视线内,尽到自己监护人的义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

(记者:徐雪晴、刘畅/编辑:陶威/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作者:记者:徐雪晴、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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