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人,全市最新社会救助标准有调整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24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72元。其他县(市)分别为:江陵县每人每月851元;松滋市每人每月853元;公安县每人每月850元;石首市每人每月845元;监利市每人每月844元;洪湖市每人每月852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其他县(市)分别为:江陵县每人每月672元;松滋市每人每月671元;公安县每人每月680元;石首市每人每月674元;监利市每人每月678元;洪湖市每人每月67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744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3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10元,其他县(市)分别为:江陵县每人每月1702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07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95元;松滋市每人每月1706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09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97元;公安县每人每月17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0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95元;石首市每人每月169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99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91元;监利市每人每月1688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98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90元;洪湖市每人每月1704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08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96元。

(二)全市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一致。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710元,其他县(市)分别为:江陵县每人每月695元;松滋市每人每月697元;公安县每人每月695元;石首市每人每月691元;监利市每人每月690元;洪湖市每人每月696元。

(三)全市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一致,全市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791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339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8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61元,其他县(市)分别为:江陵县每人每月121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36元;松滋市每人每月1209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3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36元;公安县每人每月128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96元;石首市每人每月1249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7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72元;监利市每人每月1218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2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36元;洪湖市每人每月1207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1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36元。

(二)全市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一致。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61元,其他县(市)分别为:江陵县每人每月436元;松滋市每人每月436元;公安县每人每月496元;石首市每人每月472元;监利市每人每月436元;洪湖市每人每月436元。(三)全市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一致。全市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791元。

其中,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救助供养标准,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孤儿供养标准

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560元调整为2791元,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为1744元。

六、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调整后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从202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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