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荆州区人民政府发布
《荆州区2024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荆州区征地安置公告(2024)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荆州区2024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以来,荆州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荆州区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安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荆州区2024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荆州市荆州区拟征收郢城镇荆安村土地共计0.7682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荆安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768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7682 公顷(耕地0.4881 公顷);涉及青苗4881平方米(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 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根据《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荆区政办发(2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荆州市中心城区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84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5.8115万元、安置补助费:38.7173万元、青苗补偿费:2.0500万元,合计:66.5788 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荆区政办发(2024)4号)规定标准补偿,该批次用地不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郢城镇荆安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郢城镇荆安村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向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荆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荆州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反映。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郢城镇、荆安村,并已在荆州区政府网站公布。
特此公告。
荆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点击图看查看大图)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荆州区征地安置公告(2024)第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荆州区2024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以来,荆州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荆州区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荆州区2024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荆州市荆州区拟征收郢城镇荆安村土地共计1.0523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荆北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0523 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 0.9462 公顷(耕地 0.8781 公顷),建设用地0.1061公顷:涉及青苗8781平方米(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根据《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荆区政办发(2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荆州市中心城区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10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44.1966万元、安置补助费:66.2949万元、青苗补偿费:4.6100万元,合计:115.1015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荆区政办发(2024)4号)规定标准补偿。该批次用地不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郢城镇荆北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郢城镇荆北村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向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荆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荆州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反映。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郢城镇、荆北村,并已在荆州区政府网站公布。
特此公告。
荆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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