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沙市区水环境治理在行动】 排水不规范或将面临50万罚款---沙市区住建局曝光违规排水典型案例

江汉风报道:水是生命之源,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水,用水安全关系你我他,让雨水污水各行其道,让城市“血脉”更通达。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是水环境治理工作中重要的一环。今天带大家一起学习依法排水相关知识及典型案例。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需要申请排水许可证吗?

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从事哪些行业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

答: 根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未取得许可证排放污水会怎样?

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雨水管网会怎样?

答: 根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会怎样?

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案发地点:荆州市沙市区

案件概况: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李某某存在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废渣的行为。

违反条款:该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20000元罚款。

在此,呼吁广大排水户,从自身做起,主动申办排水许可证,依法依规排水,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水生态环境。

(编辑:王向明/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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