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这七件事千万别碰! 中纪委、国办的文件看仔细了!

 


                年关将至,在公务接待范围、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广大干部一定要严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只要心怀侥幸,说不定就会栽跟头!

 

春节期间哪些事情党员干部不能做?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参加宴请前不妨多想想》的评论。文章提到,“岁末年初,正是‘四风’问题多发之时,坚守还是踩线,往往就在人的一念之间。”

 

       节前给党员干部打个招呼、提个醒,这早已不是第一次了。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营造2017年元旦春节风清气正氛围;2015年中秋节期间,中央纪委也发布过同样的“温馨提醒”,内容是“十个严禁”,刹的就是一些人违规送礼的歪风。

 

      △图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春节即将到来,哪些事情党员干部不能做?

 

 

1、参加宴请前不妨先问自己5个问题

 

        节假日期间,各种饭局、酒局很多,也是出现违纪行为的重灾区。有不少党员干部,上星期还在酒桌上推杯换盏,这星期就已经挨了处分,多冤!

 

怎样管好自己的嘴?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文章提到了一个很实用的诀窍:受邀参加任何饭局、宴请,党员干部都可以先问一问以下5个问题

 

①在哪吃,不对外经营的私人会所肯定不行,求你办事的私人老板家中设宴也不要去。

 

②跟谁吃,有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能参加,有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可不行。

 

③吃什么,一般大众消费是没问题,如果享受豪华餐饮、奢侈浪费,也是不对的。

 

④谁买单,公款不行,企业老板买单也容易出问题,特别是职权管辖范围内的。

 

⑤还要考虑会不会有不良影响,比如虽然是正常吃饭,但是会不会豪饮烂醉,酒后滋事?有没有可能酒后驾车、打牌赌博?这都是党员干部应该远离的错误行为,千万不能给错误发生的机会!

 

 

 

 

2、中办、国办说的6个“严禁”记住了吗?

 

 

十八大以来,每到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都会联合发文,提醒党员干部远离“节日腐败”。2016年12月23日,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七条的六个“严禁”。

 

①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②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③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④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⑤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⑥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此外,通知还提到,要严明换届纪律要求,对借元旦春节之机搞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干扰换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和政治生态。

 

 

 

3、禁令不过时:党员干部有8件事不能做

 

早在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就曾明确提出,党员干部春节8件事不能做。

 

当时,两办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在涉及“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这一方面,通知提出了“8个严禁”,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崇廉拒腐,树立良好家风,坚决杜绝“节日腐败”。

 

通过对比中办、国办在2015年和2016年发布的两个文件发现,与2015年相比,2016年提出了一些新的内容:

 

“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明换届纪律要求,对借元旦春节之机搞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干扰换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和政治生态。”这个说法在2015年文件中并未提及。

 

大部分的内容两年均有所提到。比如“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从这5点来看,两年的说法是一致的。

 

 

 

4、中纪委:“两节”期间违纪受处分的,一律曝光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纪委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通知强调,要抓住重要节点,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元旦、春节期间是“四风”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期,各级纪委要坚决查处《通知》所列的各类“节日腐败”行为。对因“两节”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纪律处分的,一律通报曝光。

 

要维护群众利益,整治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各基层纪委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加大查处力度,坚决让那些胆敢向扶贫等民生款物和节日慰问金伸手的人付出应有代价。

 

要用好问责利器,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用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个利器,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管辖范围内“两节”期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延伸阅读

 

节假日这七件事咱别碰:

让公务外出和接待"规矩"起来

 

年关将至,在公务接待范围、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广大干部一定要严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切莫心怀侥幸栽跟头!这七件事咱别碰: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部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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