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组织开展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7月10日荆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做好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荆司发通〔2020〕13号,组织各地各部门对全市现行有效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本次重点清理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存在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未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增加生产经营负担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负责同步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原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通知》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开展清理工作,确保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抵触或者国务院、省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不利于优化市场环境,不符合加强市场主体保护要求,不利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不适应规范监管执法要求的,清理责任单位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各地各部门应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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