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冬已过,全国不少地方的温度一降再降。
“什么时候来暖气?”
“你们单位有没有发放取暖费?”
“我能不能享受取暖补助?”
……
近日,这些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明确提到了“供暖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的范围。
除了取暖费,还有哪些职工福利是必须得有的?哪些只是“锦上添花”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企业职工福利
2009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法定福利
法定福利亦称基本福利,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发放的福利项目,其特点是只要企业建立并存在,就有义务、有责任且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福利项目和支付标准支付,不受企业所有制性质、 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的影响。包括国家规定的年假等。
非法定福利
非法定福利又称补充福利,是在国家法定福利之外由单位自主建立的福利项目。
非法定福利:
交通补贴、房租补助、免费住房、工作午餐、女工卫生费、通讯补助、互助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法律顾问、心理咨询、贷款担保、内部优惠商品、搬家补助、子女医疗费补助等。
常见的由工会组织的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优秀工作者奖励等各类文体活动,也属于这种补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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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优抚对象及企业困难职工等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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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逢年过节工会可以给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也可以组织看电影、春秋游等活动。
“少量”怎么界定呢?来看看各省市划定的标准
上海:节日慰问人均最多400元。
山东:节日慰问品人均不超200元。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杭州: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这7个节日可以发放慰问品。慰问品总金额不得超出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30%。
河南:节日福利全年不超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
总体来说,每人每年节日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元,生日慰问的标准控制在200元~300元之间。
职工福利是指企业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项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帮助。
也就是说,职工福利的主要经费来源还是企业,而工会经费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小头。
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反的是腐败而不是职工正当福利,更不是反对基层工会为职工发放的福利。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国家规定为职工发放福利,让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违规发福利有这几种:
挪用专款,虚列开支。如违规从专项财政经费中列支,以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名义购买消费卡、实物,给职工发放节日补助。
巧立名目,违规报销。如一些被通报曝光的机关单位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等方法购买购物卡、保健品、烟酒等,巧立开支报销。
“圈子”共享,利益输送。在被曝光的案例中,一些地方将所谓的福利、津补贴发给本单位上级部门的领导干部手中,借“圈子”共享来实现中饱私囊或利益输送。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这些福利,你都拿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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