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首例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案一审宣判

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案

近日,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荆州区首例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案,经荆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作案伪基站设备、手机及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2016年9月27日,在荆州市东环路与北京西路交叉路口,钟某某驾驶车辆,利用车内安装的“伪基站”,冒充中国建设银行95533客服发送诈骗短信,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钟某某发送诈骗短信共计6.8793万条。


2018年9月,公安机关以钟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移送荆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时发现,由于公安机关在抓获钟某某时为防止数据丢失未关闭伪基站,导致短信处于持续发送状态,而认定钟某某发送短信数量的鉴定意见中无显示取证时间的原始记录,这导致无法锁定钟某某作案截至时间及发送短信数量。

针对定案关键证据存在的瑕疵,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行自行补充侦查,通过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荆州市管理处调取相关证据,最终找到原始依据,确定了钟某某作案截至时间及发送短信数量。

依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钟某某利用“伪基站”发送的短信属诈骗短信,数量在50000条以上,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2019年1月,以诈骗罪将钟某某起诉至同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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