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长江海事辖区实施船舶封舱管理

为加强长江干线航行船舶扬尘污染治理,打好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海事局近日发布《关于实施船舶封舱管理的通告》,9月1日起,长江干线(四川宜宾至江苏浏河口)通航水域实施船舶封舱管理。

根据通告,除靠泊码头或作业点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外,在长江干线航行、停泊的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等货物的船舶,应当对货舱采取封闭或其他防护措施。船舶应当通过固定式舱口盖或油布等方式,对货舱实施封舱;航运企业应主动为所属船舶配备货舱封舱设施设备,并督促船舶加强对封舱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

据介绍,长江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上述船舶封舱管理规定。违反通告规定的,海事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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