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在客户权益、产品宣传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支付宝收到18万元罚单。支付宝回应说……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其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在3方面7项违法行为。
公示表显示的“违法行为类型”具体如下:
◆ 客户权益方面:
(1)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
(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 产品宣传方面:
(1)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
(2)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
(3)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1)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
(2)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
公示表显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罚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具体如下: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处罚款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宣传与个人信息保护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5万元。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4月8日,支付宝方面回应称:
2017年下半年,我们在接受央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检查时发现了一些问题。
我们第一时间启动了逐项的改进计划,目前各项改进措施已经落实完毕,并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
感谢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7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第134期)”。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
除此以外,据《中国外汇》(2018年第3、4期)报道,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经营范围问题、跨境外汇支付服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被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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