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计划组织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预防控制可能造成的危害;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保护的需要……11月2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会议审议了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考虑野生动物保护
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保护产生的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有计划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
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野猪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即,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此外,禁止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有利于防止野生动物种群灭绝或者减少。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监测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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