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长期辱骂13岁女生,当地政府发声,涉事教师道歉!

近日,有媒体曝出,一名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的初一女生婷婷(化名),因成绩不理想频繁遭到班主任老师王某的辱骂。因不堪忍受,婷婷自今年6月14日至7月5日,断断续续录下王某辱骂语音100多条,总时长超过20小时。

对此,商州区人民政府14日发布通报称,经调查辱骂情况属实,学校管理者认识模糊,将严肃查处。

被老师辱骂的初一女生婷婷  陕西电视台都市热线栏目报道视频截图

半个月时间

学生录下班主任超100条辱骂语音

今年13岁的婷婷,半年前转入商丹高新学校就读初中一年级。可在半年的学习生活中,婷婷却生活在班主任王老师的长期脏话辱骂中。

“下学期你不要来,你再要来,我把你捏死在教室里”、“你贱不贱,你自己丢不丢人,你像个死人一样坐在教室里”、“你咋老是这分数,怕是种的事”……

婷婷向媒体讲述自己的遭遇:王老师上着课无缘无故就骂我,一节课最多能骂我八九次。

实际上,婷婷本身性格开朗,爱交朋友。然而,在新学校里,王老师却不许学生和她交朋友:“只要一接触我,老师就会骂他们,说不能跟我在一起,跟那二x在一起,你们也会传染成二x。”

今年4月,婷婷家人曾就此事和学校沟通,可事态并未得到遏制。无奈之下,从6月14日至7月5日,婷婷断断续续录下了王老师辱骂性言语超100条,总时长超20小时。其中一条录音里,老师正诱导全班同学回答:咱班同学谁贱?没有得到回应几秒钟后,他又喊道,谁贱?接着,多人一起高喊出一个名字。

婷婷将老师的录音存在电脑中 陕西电视台都市热线栏目报道视频截图

对于以上情况,据陕西电视台都市热线栏目报道,王老师回应称:“我确实批评过她,也让她捡本子或是让她站在座位上。”

但对于诸如是否存在诱导全班同学回答“她贱不贱”的问题,王老师则表示:“我没有,咱们都是有素质的人”。他解释说:自己教育方式没有问题,可能在言语上有些不妥。

对此,该校一位政教处女老师也表示:“老师教育孩子时生气了,把学生说两句我觉得这不为过,这是因为爱孩子,他爱孩子就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所以,他说的时候可能教育方式不当,可能有点过激,可是他的出发点是好的,心情是好的,是为了激发刺激这个孩子。”

该校一名政教处老师接受采访  陕西电视台都市热线栏目报道视频截图

家长提三点诉求

对涉事教师必须有处理结果

面对女儿被班主任老师言语辱骂的情况,据陕西电视台都市热线栏目报道报道,13日,商州区教体局局长、涉事学校校长等3名相关负责人已到女孩家长道歉并与家长进行沟通,目前双方已基本达成协商。

据了解,家属在沟通中提出了三点诉求:一、相关人员公开道歉;二、请专业人员对女孩进行心理疏导;三、尊重相关部门对涉事教师依法处理之后的结果,但必须有结果。

实际上,对班主任辱骂初一女生的事件,经媒体曝出后也引来网友的关注。有网友认为:“为人师表,不应如此”。

微博网友评论截图

当地政府:

不包庇,决不纵容,决不姑息

13日晚,商州区科技与教育体育局就该事件发布《关于对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教师王某某有关问题调查的通报》,其中提到:7月11日,已收到群众向局里反映该情况,并于当日下午6时进驻商丹高新学校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目前该问题已经立案,正在深入调查中。我局将根据调查情况,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

商州教体局发布事件通报 商州教体局微博

14日,商州区人民政府网也就此事发布通报《决不包庇纵容 坚决一查到底》。通报称:经调查组初步调查,辱骂情况属实。区政府认为,该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事件。对该事件决不包庇,决不纵容,决不姑息,必须下定决心,深查彻查,一查到底。

同时,通报中提到: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事件发生后学校部分管理者表现出态度上的冷漠、认识上的模糊、行动上的迟缓。

商州区政府发布通报 陕西省教育厅微博

该通报要求,对该事件造成的学生及家长心理创伤必须正视,必须深刻反省,必须郑重道歉。会后由区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带领区科教体局主要负责人、商丹高新学校班子成员及涉事教师本人登门向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诚挚道歉,并为受伤害的学生提供校内转班、区内转校、专业人员心理疏导等多种办法,尽力抚慰受伤的心灵。

同时,通报显示,区政府已责成区科教体局党组根据前期调查事实,依据相关规定立即对涉事教师王某作出严肃处理。

商丹高新学校 陕西电视台都市热线栏目报道视频截图

涉事教师道歉:

“在管理上是我错了”

据陕西都市快报14日消息,当地主管教育副区长带领学校校长和涉事教师本人,向当事学生及其家长进行道歉。

“在管理上是我错了…在以后的学习或者生活中需要什么帮助,我一定竭尽所能,让你如愿以偿,希望能得到你的原谅”。

律师解读:

被辱骂学生可对老师提起民事诉讼

应当如何看待王老师的行为?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表示,该班主任王某的行为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查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发现,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对此,范辰称,商丹高新学校或当地教育局应给予王某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同时,范辰补充:“该学生也可以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范辰解释:若影响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可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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