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未成年人侵害的问题
总是能触碰我们敏感的神经。
孩子,我该如何保护你?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需要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
更需要一部良好的法律作为保障。
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出炉,这是七年来的首次大修,此次修订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一起看看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年首度大修
电影《少年的你》正在热映,影片讲述了意外卷入校园欺凌的内向优等生陈念和街头少年小北,一起通过“战斗”抵抗欺凌的故事。当陈念被排球砸头,被推下楼梯,被所有同学漠视时,我们感受到校园欺凌和暴力的可怕。相比较影视作品中的剧情,现实发生的案件往往更为残酷和触目惊心。最近大连发生的一起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也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暴力和犯罪行为的讨论。每一起暴力案件见诸舆论,总是令人痛心。
为什么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引起高度重视呢?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后又在2006年和2012年经过两次修正,继续实施,此次属于七年来的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也是基于实施以来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的最大一次补强,从整个立法精神,还是具体的法定原则和条款,都高度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手段。
修订草案扩容一倍:
六个方面升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条文从现行法律的72条增加到130条。在总则方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并从六个方面升级对未成人的的保护:加强家庭保护,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完善学校保护,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充实社会保护,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新增网络保护,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完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那么,这次大范围的修订有哪些亮点?
一起来看看吧~
在校园欺凌和性侵案件中,受害者和知情人常常选择沉默,给问题的发现、取证和治理带来困难。
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是从强制报告的角度,希望解决‘发现难’的问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比如像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培训机构等,都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组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显示,过去十年,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性侵类犯罪的受害人数占到一半以上。教育从业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人员犯罪增加。
把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前科的人员“阻隔”在诸如教师、学校保安、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等特殊职业之外,对于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至关重要。
修订草案提出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要求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从世界各国的相关数据和经验来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是比较高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说,对于有过这些犯罪记录的人员,限制他们从事相关职业,防止他们寻机再次实施这种犯罪,这非常值得肯定。
遏制校园欺凌是这次修法的重点。本次修订草案首次对校园欺凌做了详细界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者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行为。
多年来致力于校园欺凌防治的青岛市教育局法律顾问邵守刚律师认为,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就是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在实践中我发现,不少老师和学生对于什么是校园欺凌、遇到校园欺凌应当如何处置等,缺乏基本的知识。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培训教育,明确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等,对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有重要意义。”邵守刚说。
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首次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除了沉迷网游,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这种全新娱乐方式的现象也明显增多。实践中,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已经出现了不少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问题,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规范。网络直播短视频对少年儿童的影响主要在几个方面:一是内容低俗色情问题;二是模仿危险行为问题;三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沉迷问题等。
在26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指出,不管是从用户规模、使用时间的维度比较,还是从内容负面影响、时间沉迷等角度考虑,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超越了网络游戏,应当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的规定中予以监管。建议增加规定,将对未成年人影响重大的短视频纳入本法监管范围。将修订草案第65条第1款修改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短视频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不少专家学者普遍提出,预防校园欺凌需要学校、家长、教师以及学生四方之间展开通力合作,家长的职责不可或缺。佟丽华表示,有的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缺乏与孩子的基本沟通与交流,建议构建家庭教育制度,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
草案对家庭教育制度也作出相应规定,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此外,草案还赋予公检法机关“强制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可以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案件、家庭、学习、就业等情况进行沟通,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暴力管教、疏于照顾或者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应当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提出,当前校园欺凌矛盾中,会存在责任不清,施害方常出现推诿责任等不配合行为,不断引发校闹事件。因此建议在第33条中在“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后面增加“并要求施害方未成年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条款,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修订草案还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这次立法在防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方面和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方面都有所规范,具有非常强的问题导向。”苑宁宁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犯罪保护伞”?
除了在大会上讨论,未成年人立法也成为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的热门话题。面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违法犯罪现象,一些网友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怎么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法”?
但这其实是部分网友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误读。
辽宁大连事件中,性侵未成杀害10岁女孩的男孩被收容教养三年。一个生命,三年收容教养,很多人难以接受在两者之间划等号,网上有很多激愤之语。
但是这些案件的判决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直接联系,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罚的,是刑法。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只要刑事责任年龄没有降低,收容教养3年,是目前法律框架内可能付出的最沉重的代价。
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戒一个都不能少,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关键也在于如何处理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的度的问题,即如何在保护和惩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此外,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此次修法还将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按照从轻到重将其分为三个等级,并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小乐也会继续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哦)
保护未成年人呵护他们的健康成长,
需要家庭、学校和政府共同携起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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