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申报!荆州开展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评选表彰

记者昨日获悉,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工作已启动,全市将表彰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5家、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5家。

为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深入开展,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评选表彰。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联已启动企业和工业园区申报工作。

推荐评选范围包括:中央在荆、湖北省属及全市各类企业,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工业园区。根据评选标准,推荐评选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应为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获评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将享受正向激励政策。

据悉,此次评选表彰旨在通过选树表彰模范企业和工业园区,大力弘扬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创新和完善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协商协调机制,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激发全体劳动者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加快构建规划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工作政策解读

为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深入开展,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活动。

一、推荐评选程序

企业自主申报→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初审→荆州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包括现场复核)→确定拟表彰名单报荆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公示→表彰。

二、推荐评选标准

推荐评选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应是十九大以来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一)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

1、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规章制度健全。

2、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法律规定,没有强迫加班、超时加班行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参保率100%。

3、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效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定期组织健康检查,不使用童工。

4、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未建立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

5、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覆盖。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或以协商会、恳谈会等形式定期与职工代表(工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并处理职工意见建议。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对劳动争议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调处,无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7、重视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关心职工身心健康。教育引导职工通过正当途径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8、企业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充分。坚持把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在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中尽职履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荆州市成立了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评细则》,凡对照《细则》自查评分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均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二)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标准

1、园区内企业80%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企业对照《细则》得分80分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

2、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017年以来园区内无重大的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三、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享受激励政策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对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荆人社发〔2019〕8号),被评选表彰为“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可享受以下正向激励政策:

(一)认定的“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全省、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纳入信用“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列入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荆州”上予以公示,并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和应用信用产品时予以标注。

(三)在没有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四)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可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五)享受人力资源系列优惠服务措施。作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企业用工、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实习实训基地授牌、各项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等方面重点服务对象。指定省级以上诚信示范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点对点用工服务。全年免费在荆州各类“人才招聘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免费在荆州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现场招聘。

(六)作为授予企业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企业“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1、评选企业家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原则上市级以上奖项,企业须为市级以上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县级奖项,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

2、每届评选活动选取10家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按照《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状)评选管理办法》,优先申报市五一劳动奖状,企业法人或责任人优先申报市五一劳动奖章。

(七)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商会(行业协会)会长、提名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1、被提名为荆州市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县(市、区)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所在企业为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

2、被提名为荆州市工商联所属商会(行业协会)会长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县(市、区)工商联所属商会(行业协会)会长候选人,所在企业为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

(八)作为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1、工商联推荐非公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加县级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

2、工商联推荐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加县级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所在企业为荆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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