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采纳。
2013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王某某采用以卡养卡等方式不断透支信用额度,共计透支上述信用卡111586.15元;后王某某又利用上述信用卡在相关银行办理信用贷款,共计243089.05元。
信用卡和贷款逾期后,各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多次向王某某催收还款,王某某无法偿还并采取拒接电话的方式逃避归还。经查,王某某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消费。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持卡人大量办理信用卡后,采用“以卡养卡”的方式恶意套取金融信贷资金,已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短期套现手段,一旦资金链断裂,即会造成大量的银行坏账,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影响信用经济的发展。
针对此类行为,一方面持卡人要注重自身信用建设,防止恶意透支,落入恶性的信贷循环,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有效遏制该类情况的发生。
检察官提醒,持卡人一旦出现信用卡逾期、还款困难的情况,要主动找到发卡银行进行协商,可采用分期还款等方式清偿,逃匿、躲藏不是办法,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