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被判!他仍不思悔改...

现在宣判:“被告人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件刑事案件,当庭作出判决,并随后向被告人送达了填充式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悉,该案中80后的公安男子是一名“惯偷”,多次被判处刑罚而不思悔改。2020年4月份,他见某内衣店无人,便进入店内房间,偷走现金两千余元。

“我们接受起诉材料后,发现被告人虽然是惯犯,但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于是启动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从立案到开庭宣判仅4天。”该案的主审法官,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士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速裁程序是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实践,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均能服判,有效缓解法官办案压力,节约诉讼资源,极大的提高审判效率,犯罪行为在更短时间内受到惩罚,对震慑犯罪行为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就在该案宣判的第三天,又一件适用刑事速裁的案件宣判,被告人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某乙也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这个案件从立案到开庭宣判仅4天。该案中,被告人某乙在家中饮酒,晚上他驾驶小轿车外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他打电话让朋友来“顶缸”,自己则躲在远处观察。民警要求车主到现场后,对他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达到醉驾标准,经询问,他对“醉酒驾驶”、找人“顶缸”的事实供认不讳,于是被立案侦查。

该案的主审法官陈平说,“这个案件证据清晰明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他的行为也没有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后,简化了很多程序性环节,让法官办案变的更轻松了。”

在谈及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易青说,“ 2018年,湖北高院推行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我们对危险驾驶、滥发林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盗窃、轻伤害等简单认罪认罚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这些案件在审理阶段用时最长,侦查和审查起诉用时不到30%。于是我们加大了对这一种类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力度,会同公安、检察,设计了高效、快捷的速裁办案模式。从2018年8月9日我们第一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到现在,共审理案件87件,平均用时7天。”

“也不是什么案件都能适用形式速裁程序。”易青还表示。为了有效保证案件质量,避免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现象,公安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首先,必须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职务犯罪、“黄赌毒”犯罪不得适用。其次,被告人必须进行力所能力的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第三,被告人需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庭前准备阶段,审判人员会再次向被告人告知权利义务,如果被告人对事实、法律、量刑建议等有异议,或法院在审理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时,案件随即转为简易程序或普一般通程序审理。

据了解,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庭审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