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文件依据、必要性及经过

(一)文件依据

《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鄂民政规〔2009〕3号)等相关规定,

(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对未纳入低保但实际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低保边缘群体,一直未有准确的界定,相应的救助也较为缺失、杂乱。因此,制定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统一低收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和准入程序,可为精准识别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

(三)经过

在前期充分调研基础上,2019年11月,市民政局组织专班起草了《办法》。后期广泛征求省民政厅、市直单位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组织法律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反复讨论修改。征求意见稿还面对面听取困难群众代表、基层工作人员意见,最终形成目前的稿件。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分为6章22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1-4条),主要包括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文件依据、低收入家庭涵义、认定原则和认定权责划分,并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二章为家庭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第5—13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申请前6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申请低收入困难家庭时,对有刚性支出的家庭可根据具体情形设定支出系数后,对家庭可支配收入作出适当核减。计算公式为:家庭实际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初始月可支配收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系数。

第三章为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第14—16条),家庭财产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房屋、船舶、大型农机具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低收入家庭财产则按照略优于低保家庭财产状况原则来认定。

第四章为认定程序(第17—18条)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认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后有效期从认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有效期满后可以再次申请认定。

第五章为监督与责任(第19—21条)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行为及申请本人的虚假行为进行明确规定,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第六部分是施行时间(第22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因其他专项社会救助项目需要对救助对象进行认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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