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立军等23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立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2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80年代,刘立军因犯流氓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刘立军以家族关系及利益为纽带,通过开工资、承揽工程、共同放贷、为组织成员家属安排工作等方式笼络他人,张洪涛以朋友、同学关系为纽带,通过共同放贷、组织聚会等方式笼络他人,逐步形成了以刘立军为组织、领导者,张洪涛为领导者,并有多名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多年来向吉林省榆树市多名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经营者高息放贷,设置高额抵押物,在催收欠款时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肆意确定抵押物价格及还款期限,勒索财物,强占抵押物及被害人的其他财产,欺压、残害百姓,非法强占经营者的巨额财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造成多名被害人心中极度恐惧,被害人慑于该组织的势力和手段,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拉拢腐蚀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非法保护。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的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