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委监委11月23日通报,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武汉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刘菊生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堵口,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岗位调整上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在承接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权长期无偿占用他人房产、车辆供自己或子女使用,借公务出国之机公款旅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徇私情私利,利用职权违法干预案件办理工作,致使他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涉嫌徇私枉法罪。
刘菊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薄,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菊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刘菊生,男,汉族,湖北天门人,1955年11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1年3月,任天门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4年1月,任天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1996年7月,任湖北省公安厅中心指挥处侦察员(正处级);
1996年8月,任湖北省公安厅中心指挥处处长;
2000年2月,任湖北省公安厅侦察总队副总队长;
2001年6月,任随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2006年8月,任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8年9月,任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15年2月,任武汉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16年3月,任武汉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
2016年10月,任武汉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武汉市委巡察组组长库人选;
2017年2月,任武汉市委巡察组组长库人选;
2018年12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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