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授权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这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厘清地方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
《暂行办法》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改革精神,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市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市直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暂行办法》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维护相关金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主要的履职范围为资本监管(保证资本保值增值)、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薪酬管理(对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财务监管(聘请第三方审计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管理(厘清审批、报备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快构建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框架,优化资本战略布局,增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证政策制度公平统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有利于加快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地方金融资本脱虚向实,坚持服务工业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服务荆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