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硬币清偿被法院罚5万” 当事人:已递交复议申请

因拎着装有2万多元硬币的麻袋到法院清偿执行款,被执行人叶先生此前被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罚款5万元。

本文图片均来自大洋网

1月7日,叶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交了五万元的罚款,不过他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消极对抗”。叶先生称,他已经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对于该批硬币的来源,叶先生称,12月30日,他带一部分现金和上万元硬币前往法院缴纳执行款,硬币是他临时凑给法院。“公司有电动车充电投币机,硬币都是从这里拿的。”

同日,海城区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叶先生已向法院缴纳罚款,目前此案进入到复议阶段,其他不便透露。

当事人自称并未消极对抗

叶先生向记者提供的《复议申请书》内容显示,他请求撤销海城区法院罚款的理由为:法院处罚依据为民诉讼111条第5项,但从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其要求的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这里所指的其他方式应达成与暴力、威胁同等的程度,而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不应算作这里的其他方式。即使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此行为的程度也是远远够不上暴力、威胁的同等程度。

《复议申请书》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多次联系海城区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确认是否可以硬币方式支付执行款。在得到肯定回答后,于12月30日立即向海城区法院交付执行款,不料海城区法院未经任何询问沟通,直接拒收了复议申请人的执行款并对复议申请人进行了罚款。

综上,申请人认为,海城区法院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且复议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并无任何抗拒执行的行为,相反在接到通知后,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故请求撤销海城区法院罚款决定。

此外,海城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叶先生曾向法院表示要让法院的工作人员“数钱数到手抽筋”。对此,1月7日,叶先生告诉记者,他从未说过此番话。

2万余元的硬币究竟从何而来?为何要用硬币来清偿执行款?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说法明理

叶先生称,12月29日,他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根据法院的判决,他需缴纳3万余元,当天法院要求他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缴纳执行款,“我说我银行卡没有钱,只能通过凑现金,拿钱让法院数。”

叶先生称,12月30日,他带一部分现金和上万元硬币前往法院缴纳执行款,硬币是他临时凑给法院。“公司有电动车充电投币机,硬币都是从这里拿的。”

对于叶先生用硬币缴纳罚款的行为,海城区法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其中第5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认定其属于消极行为,法院决定对叶某处以5万元的罚款。

“尽管目前法院对于硬币的来源背景还在核实阶段,但被执行人是汽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很多车,不可能靠硬币来交易。”前述海城区法院的工作人员称,如今移动支付的方式很便捷,用硬币支付,明显属于消极对抗行为。

而叶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称,虽然家中经营汽车服务相关生意,但“小本经营,每天的交易额没有达到上万元,银行卡里确实没有钱。”

是否消极对抗?律师看法不一

法院对叶先生罚款五万元的处罚是否合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法院的做法是恰当的。

赵良善分析, 硬币系货币的一种,具有市场流通性。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案件执行款必须用纸币,不得用硬币。如果案件执行款数额较小,可以用硬币偿还,或者被执行人经营的生意主要以硬币交易的,也可以用硬币偿还案件执行款。

结合本案,赵良善表示,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叶先生可能存在有意提几麻袋硬币支付案件执行款,从主观上讲存在消极对抗,法院认定叶先生消极对抗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决定罚款5万元的做法是恰当的。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虞元坚则持有不同观点。虞元坚称,此案本质上是一个货币流通性的问题。“目前绝大多数硬币在市场上已经很少流通,尤其是在电子支付那么发达的情况下,许多银行都不收大数量的硬币,何况法院?客观上会给法院处理执行款带来较大的不方便。”

虞元坚表示,通常理解下的消极对抗指的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拒绝履行执行义务,对于叶先生的行为,目前看来只是给法院工作带来了麻烦,虽然客观上会影响到一些法院执行工作的秩序,但尚达不到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程度。法院的处罚依据有扩大解释的嫌疑。“被执行人叶先生的做法带有情绪是肯定的,但是不一定是违法的,法院判断的依据太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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